“时代的那双眼”新年策划⑨丨张志超们的身上,写着疑罪从无的“世界观”和“进化论”

时间 • 2025-09-03 00:39:42
一个
证据
案件
社会

面孔回望▲张志超

2020年1月1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山东中学生奸杀女生疑案”再审宣判,宣告张志超无罪。

在“不冤枉一个好人”与“不放过一个坏人”之间,你会如何选择?

“不枉不纵”是刑事诉讼所追求的理想状态,但这并不总是能实现,1个错案往往会毁掉99个铁案的努力。人类历史的长河中,“有罪推定”观念曾在社会中占据着主导地位,人们接受不了错放凶手的可能性。

每一个社会都需要打击犯罪,但唯有平衡与保障好与个人权利的关系,才能让无辜之人免受牢狱。古罗马有“罪案有疑,利归被告”的阐释,《尚书》中亦有“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的书写。伴随社会的发展和进阶,“疑罪从无”成长为法治文明的要素。中国从1996年修改刑诉法汲取疑罪从无原则,到细化“疑罪”界定,再到近年来密集强调落实,“疑罪从无”逐渐从纸面照进现实。

盘点2020年中国的法律大事件,张志超和张玉环的名字一定不能绕过。两个小人物的辗转命运,虽不幸成为时代进步中些许趔趄的代价,也让“100-1=0”的法则渐入人心。

01从亡者归来到证据不足,如何“以今非古”

1993年,26岁的农民张玉环被控杀害邻居两名男孩。8年后,尽管在案证据疑点重重,法院仍以“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为由,判处张玉环死缓。涉及两条人命的恶性杀人案,还能够保命,多少与证据有缺陷、定案有难度有关。

在大洋彼岸,比张玉环晚两年站上法庭的橄榄球明星辛普森,虽然有无数证据指向他杀害前妻及其男友,但因警方的几个关键错误,最为有力的指控证据纷纷失效,最终辛普森无罪获释。“人人都知道他有罪,但大多数人都认同无罪结果”,这是“疑罪从无”的通俗解释,也常被法律人提及。

相比张玉环,2005年因奸杀女同学被定罪的高一学生张志超,因为案发时还不足16岁,所以最终只判了无期徒刑。相对而言,张志超“只”坐了15年牢,重获自由时也才刚过30岁,还有机会重续大好人生。

纵观古今中外,类似案件并不少见。每一个案子都不尽相同,但每一个案子背后,都一定有一个破碎的人生,再加一个甚至多个破碎的家庭。沉冤得雪固然值得唏嘘,但从法律人的角度,或许更值得关注案件因何而生,以及如何避免。

此前的案件不一样,张玉环案和张志超案,一不曾有“亡者归来”,二不曾见“真凶再现”,而是典型的“疑罪从无”。在两个案件中,被害人的死亡和他杀事实并无半点争议。在没有任何证据指向明确“真凶”的前提下,仅仅因为原有指控证据不够充分——而且是用15年甚至27年后的标准来“以今非古”,就敢于疑罪从无并痛快赔偿的决定,显然需要极大的勇气。

02“从轻”和“从挂”,怎么走向“从无”

张玉环和张志超重获自由后,尽管偶有市井乡里依然怀疑他们是真凶,但严肃媒体和舆论一边倒地支持。有鉴于此,我们或许可以乐观地判断,人们正在走出“有罪推定”的影响,“疑罪从无”的理念逐渐深入人心。

必须承认,这一转变并不容易。姑且不论岳飞赴死的“莫须有”罪名,即便辛普森案家喻户晓,其结果也可能让美国社会关注的只是大案要案——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亚历山德拉·纳塔波夫通过做公设辩护人的经历,而深度了解社会的轻罪案件。他收集了轻罪数据和有代表性的案例,发现轻罪案件中其实有很多错案,“惩罚了那些实际上并没有犯罪的无辜者”。

中国的刑事诉讼法1996年写入了“疑罪从无”,但在一段时间里的“落地”情况并不理想。人民法院报曾对此做过描述:“疑罪从无”在司法实践中往往被虚置。当案件证据不足、不能形成有罪确信时,本应作出的无罪裁判,因“疑罪从轻”,作出了留有余地的裁判;甚至“疑罪从挂”,把案件搁置起来拖着不处理。

“疑罪从轻”和“疑罪从挂”因而持续不断,直到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推动,才逐渐让位于“疑罪从无”,张玉环和张志超案件则是最新的典型。

03“疑罪从无”不仅保护受枉者,也保护普通人

你我常人,与犯罪发生关联,无非是被犯罪侵害、侵害他人以及被冤枉为罪犯。因而,每一个人都面临“受冤的风险”,不管他做了什么或没做什么。消除这种危险,只有依赖司法程序的保护,尤其是确保任何人在没有充分证据的前提下,都不会被轻易定罪。如果一个普通人动辄可能被冤枉,就会让公众失去对社会规则的稳定预期。

时至今日,“疑罪从无”或许会放纵一些真正的罪犯,但冤枉好人的代价显然更高。因为冤枉好人往往意味着真凶还在逃,这是一错加再错;而“放纵真凶”只是积案未破。诚然,被放纵的真凶可能再犯新罪,但在技术不断发展的前提下,一个重大犯罪嫌疑人因为证据不足而侥幸逃脱惩罚,即使他自己没有悔悟,也一定会被纳入重点监控而不敢再轻易以身试法。

古代判官认定同一性,可能只需要“滴血相融”。有故事讲到西方人以前做亲子鉴定,甚至靠“母亲的本能反应”。而今天的DNA鉴定,精确度可以达到99.99%以上。如果不讲“疑罪从无”,法院依然可以使用“滴血相融”或“本能反应”来定罪,冤枉无辜者的几率显然很高。只有持续强调“疑罪从无”,并根据科技的发展随时降低对“疑”的容忍程度,才会促使司法机关及时使用最新科技手段,不断提升事实判断的准确性。

“疑罪从无”并不是裁判者怜悯之心的体现,而是一个法治社会避免普通人蒙冤的合理选择。即便“疑罪从无”会放掉一些真凶,也一定是“两害相权取其轻”。因为“疑罪从无”不仅保护受枉者,也保护普通人。

红星新闻特约撰稿人兰语(法学教师、兼职律师)

编辑汪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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