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通过,明年3月1日起施行

时间 • 2025-08-31 17:01:39
村落
传统
保护

四川上千个保存较好、富有地方或民族特色的传统村落,将迎来地方立法的保护。为防范传统村落遭到破坏、无序开发,避免历史文化遗产成为“文化遗憾”,立法保护和科学发展传统村落,11月26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四川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草案)》,该条例将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传统村落,是指村落形成年代久远,拥有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文化遗产,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能较完整体现传统风貌或者地域文化特色,并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和《四川传统村落名录》的村落。《四川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保护条例》)共有六章五十条,从认定与规划、保护与监督、发展与保障、法律责任等方面,加强对四川传统村落的保护发展,留住乡愁。

《保护条例》规定:

传统村落保护应当尊重村民的生活习惯和生产方式,改善传统村落生产生活条件,保障原住村民在原址居住的权利,合理开发利用,促进村落原有形态、生活方式的延续传承。传统村落的保护重点包括村落传统格局、整体风貌、传统建筑、历史环境要素、传统文化等。

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重建、修缮和装饰装修建(构)筑物的,应当符合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要求,保持建筑高度、体量、形态、色彩以及构造装饰与村落传统风貌协调一致。对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已经存在的与传统村落整体风貌不相协调的建(构)筑物,依法采取补偿、置换等方式予以改造、拆除。

《保护条例》针对破坏传统建筑及其风貌的行为设定了相应法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传统村落保护发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相关主管部门接到投诉或者举报的,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根据《保护条例》规定:

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重建、修缮和装饰装修建(构)筑物,建筑风貌不符合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要求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权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拆除、迁建、改建、扩建传统建筑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权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拆卸传统建筑的构件或者破坏传统建筑的整体风貌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权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红星新闻记者钟茜妮

编辑陈怡西

(下载红星新闻,报料有奖!)